索引號 | 11100000000125815N/2019-01612 | 主題分類 | 政策解讀 | 發文機關 |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| 有效性 | | 標題 | 關于《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天津市財政局 天津海關關于再次公開選擇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代理機構的公告》的政策解讀 | 發文字號 | | 發布時間 | 2019-08-27 15:45 | 關鍵詞 | | 廢止時間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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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《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天津市財政局 天津海關關于再次公開選擇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代理機構的公告》的政策解讀
發布時間:2019-08-27 15:45 來源: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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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公告的背景
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的決定,根據《財政部關于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的公告》(2015年第3號)和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〈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辦法(試行)〉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1號)的要求,我市將再次公開選擇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代理機構,特制發本公告。
二、公告的依據
根據《財政部關于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的公告》(2015年第3號)和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〈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辦法(試行)〉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1號),擬制了《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天津市財政局 天津海關關于再次公開選擇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代理機構的公告》。
三、公告的具體內容
具備以下條件的商業銀行,可以申請成為退稅代理機構:
(一)能夠在離境口岸隔離區內退稅業務場所提供配套的人員和運營設備,并承擔相應運營費用;
(二)具備離境退稅管理系統運行的條件,能夠及時、準確地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信息;
(三)遵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,三年內未因發生稅收違法行為受到行政、刑事處理的;
(四)愿意先行墊付退稅資金。
有意向成為退稅代理機構的商業銀行,請在申請期限內制定《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代理服務方案》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。
四、公告實施時間
公開選擇工作自2019年8月28日至2019年9月6日完成申請受理。
鏈接: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天津市財政局 天津海關關于再次公開選擇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代理機構的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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